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行为追究刑事责任

2020-02-15

疫情防控期间,严禁实施下列行为:

(一)拒不执行相关传染病预防、控制措施的;

(二)扰乱医院秩序、伤害医护人员的;

(三)拒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安排,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
(四)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的;

(五)哄抬物价、囤积居奇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;

(六)编造与疫情等有关的不实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,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七)扰乱疫情防控、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;

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